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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206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女,汉族,系梁某某之母。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本院执行的梁某某申请执行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阎民一初字第00361号调解书,被执行人梁某应给付申请人抚养费2400元(2014年1月—2014年12月,每月2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某主动履行2400元,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现执行案款2400元已发还申请人梁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阎执字第00206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