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吴超与被告张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超,张小峰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吴超。委托代理人韩雪莲,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峰县。原告吴超与被告张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超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小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超的委托代理人韩雪莲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吴超、被告张小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超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被告张小峰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数日后,被告再次打电话,原告考虑与被告的朋友关系,于是在滦平县城借给被告张小峰50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称没有钱,于是在2015年2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是“欠条今欠到吴超伍万元整(50000.00)2015年2月11日张小峰”。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滦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500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吴超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张小峰的自然情况。2、2015年2月11日,被告张小峰书写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张小峰欠原告吴超50000.00元。被告张小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张小峰向原告吴超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2015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是“欠条今欠到吴超伍万圆(50000.00)(手印)人民币2015年2月11日张小峰(手印)”。此款至今没有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起诉陈述,署名为张小峰的欠条一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小峰向原告吴超借款50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张小峰与原告吴超之间没有约定偿还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原告随时可向被告主张偿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小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超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保全费520.00元,合计1045.00元,由被告张小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同一审相同数额的诉讼费用),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吉国附页:一、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如果不服本判决,在收到这份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要按本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上诉费系本院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如果在期限内没有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将失去上诉的权利。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上诉期将延长到此法定假日结束上班后的第一天。三、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书将于上诉期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次日将是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主动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没有主动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可以提出申请执行书并交到本院执行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到期之日起两年以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