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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巨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浙江巨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商初字第46号原告: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220国道以北。法定代表人:郑淑良,总经理。被告:浙江巨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下陶村。法定代表人:李书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巨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巨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7.6398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土地为原告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邹平经济开发区的土地133332.8平方米,土地证号:邹国用(2007)第01042**号;2、冻结被告浙江巨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7.6398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常维华审判员  高军燕审判员  王洪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振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