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郝某甲与郝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甲,郝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郝某甲,农民,住昌黎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农民,住昌黎县。被告郝某乙,农民,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甲诉被告郝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甲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郝某甲负担。审判员 顾永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