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李某。被告余某。原告李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李某提供被告余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余某应诉。本院依法查证后确认被告余某的地址是湖北省浠水县汪岗镇王祖祠村一组9号。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余某地址是湖北省浠水县,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玉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