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春燕与卢梅珍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燕,卢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陈春燕,女,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鉴江开发区江山商贸城小区远航花园路口自宅。被执行人卢梅珍,女,48岁,汉族,住化州市石湾街道办旺竹圩村委会大坡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梅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卢梅珍应还饲料欠款3003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春燕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梅珍已外出打工不在家,家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主动与其联系,且履行部分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梅珍已外出打工不在家,家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主动与其联系,且履行部分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茂化法执字第5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陈承忠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香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