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嗣协五金厂与深圳市联升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嗣协五金厂,深圳市联升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331号原告深圳市嗣协五金厂,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蓈社区第二工业区第69栋第三层B区,组织机构代码:558694005。法定代表人冯新春。委托代理人刘森,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联升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年丰社区横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84079663。法定代表人张任祥。原告深圳市嗣协五金厂诉被告深圳市联升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镇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长期有业务往来,合作期间双方约定被告如需采购物料则以传真形式向原告发送《订货单》,并约定货款结算时间为对账次日起60日内。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向原告采购物料累计拖欠货款368272.8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被告仅支付了货款50732.53元,尚拖欠货款共计317539.52元。为维护原告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共计317539.52元及利息18288.75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及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向原告采购物料累计拖欠货款368272.8元,具体拖欠货款明细如下:2013年9月份货款40224.75元、2013年10月货款60565.65元、2013年11月份货款60607.2元、2013年12月份货款66128.2元、2014年1月份货款42375元、2014年2月份货款32119.6元、2014年3月份货款66252.4元。其中,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50732.53元,至今,尚拖欠货款共计317539.52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七份对账单、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订购单、送货单和2011年4月至2013年8月的订购单以及双方财务人员的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17539.52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及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告提交的订购单、送货单、对账单和QQ聊天记录,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货款,因原告提交的订购单、送货单、对账单和QQ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317539.52元未支付,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而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及反驳,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18288.75元,因交易过程中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利息的起算时间,故原告这一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利息计算以拖欠货款317539.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2015年2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联升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嗣协五金厂货款317539.5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17539.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2015年2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嗣协五金厂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38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3169元,由被告深圳市联升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镇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华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