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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卢红林与陆继炎、陈珍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347号申请执行人卢红林与被执行人陆继炎、陈珍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湖吴织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扣留上述被执行人存款、收入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宾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