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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陈树东、王晓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0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9号。被执行人陈树东。被执行人王晓青。被执行人淮安中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富豪花园B-12-10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李忠,职务董事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陈树东、王晓青、淮安中业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河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解除当事人于2008年10月20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陈树东、王晓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尚欠的贷款本金237613.83元、利息4138.57元、罚息50.49元,合计241802.89元(截止到2013年7月16日,此后的利罚息依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淮安中业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陈树东、王晓青、淮安中业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树东、王晓青、淮安中业地产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河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友成执行员  刘 淼执行员  嵇淮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