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与江苏业丰纸业有限公司、江苏呈飞电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江苏业丰纸业有限公司,江苏呈飞电子有限公司,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飞达板材有限公司,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朱建农,刘跃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35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负责人黄志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平,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晖,该行职员。被告江苏业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农。被告江苏呈飞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被告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焱。被告江苏飞达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焱。江苏丰裕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文郁。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农。被告朱建农。被告刘跃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与被告江苏业丰纸业有限公司、江苏呈飞电子有限公司、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飞达板材有限公司、江苏丰裕工具有限公司、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朱建农、刘跃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业丰纸业有限公司、江苏呈飞电子有限公司、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飞达板材有限公司、江苏丰裕工具有限公司、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朱建农、刘跃凤银行存款4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业丰纸业有限公司、江苏呈飞电子有限公司、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飞达板材有限公司、江苏丰裕工具有限公司、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朱建农、刘跃凤银行存款4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卞正鲁人民陪审员 孙凤英人民陪审员 伍云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