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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祥陆与陈道军、袁德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陆,陈道军,袁德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刘祥陆。委托代理人赵春琼,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道军。被告袁德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陆诉被告陈道军、袁德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祥陆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祥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刘祥陆负担。审判员  左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楠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