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申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爱民、刘玉荣与吕发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申字第000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爱民,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朝阳7号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玉荣,女,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发明,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再审申请人孙爱民、刘玉荣因与被申请人吕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蚌民一终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爱民、刘玉荣再审申请称:1、实际借款与借条上载明的借款总额不符,对方亦未提供借款的全部取款凭证;部分借款用于赌博,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原审不应将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申请人吕发明书面答辩称:1、我夫妻二人都有正式的工作单位,收入稳定且以前家中还经营过出租车生意,有门面房收入;2、我家与孙爱民家以前是邻居,我们父辈就交好,况且后来孙爱民、刘玉荣还把他家的门面房抵押在我们这;3、每次我们把钱交给孙爱民,刘玉荣都是在场的,况且借条上还按有手印。本院认为,在本案借贷关系中,孙爱民、刘玉荣与吕发明为邻居关系,吕发明向法院提供了十二张共计76.6万元的借条,并且借条上均有孙爱民的签名及捺印,每张借条均载明“到期不还,拿房屋抵押”。孙爱民认可借条是其亲笔签名和捺印,亦认可每笔借款均是现金交易,并且有吕发明提供的部分取款凭证予以证明本案的借贷事实。故再审申请人主张实际借款与借条上载明的借款总额不符的理由不能成立。另,申请人主张部分借款用于赌博而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吕发明是在明知孙爱民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仍然向其提供借款,故此项理由亦不能成立。至于申请人主张该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夫妻一方债务,故原审认定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孙爱民、刘玉荣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据《》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爱民,刘玉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怀甫审 判 员 魏常树代理审判员 杜广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思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