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青才与文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才,文冠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408号原告刘青才。委托代理人施强,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冠军。原告刘青才与被告文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青才及其委托代理人施强、被告文冠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青才诉称,2014年8月19日,被告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宁乡县流沙河社区公路由流沙河集镇往流沙河镇石奇村村部方向行驶,行至流沙河社区桥头组地段,为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而驶入左侧路面,遇原告刘青才驾驶湘A95**本田牌两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相对方向驶来,由于被告违反规定超车,致使被告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前部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前部碰撞,造成原、被告受伤,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流沙河中心卫生院治疗,因伤势严重被送往宁乡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后转入宁乡县玉潭卫生院继续住院治疗,共住院38天。2014年12月16日,经长沙市楚天司法所鉴定原告不构成交通事故伤残,后段需医药费6000元,伤后休息150天,护理时间75天。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9月1日作出了长公交认字(2014)第009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文冠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发后,被告仅支付原告治疗费用4000元,交警队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177.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文冠军辩称,两辆摩托车相撞,双方都应有责任,答辩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被告文冠军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宁乡县流沙河社区公路由流沙河集镇往流沙河镇石奇村村部方向行驶,行至流沙河社区桥头组地段,为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而驶入左侧路面,遇原告刘青才驾驶湘A945**号本田牌两轮摩托车搭乘李秋香由相对方向驶来,由于被告违反规定超车,致使被告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前部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前部碰撞,造成原、被告、李秋香受伤,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9月1日作出了长公交认字(2014)第009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文冠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宁乡县流沙河中心卫生院治疗,因伤势严重被送往宁乡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后转入宁乡县玉潭卫生院继续住院治疗,共住院38天,三次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7440.26元,被告文冠军已支付原告赔偿款4000元。2014年12月16日,经长沙市楚天司法所鉴定原告不构成交通事故伤残,后段需医药费6000元,伤后休息150天,护理时间75天,原告花费司法鉴定费800元。另查明:被告文冠军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长公交认字(2014)第0095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长沙市楚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宁乡县流沙河中心卫生院疾病诊断证明、宁乡县中医医院住院病案、宁乡县玉潭镇卫生院疾病诊断证明及病案、医药费用发票以及鉴定费发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青才与被告文冠军之间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被告文冠军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文冠军的机动车未购买强制责任险,故原告刘青才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文冠军负责赔偿。本案中,原告所受的损失和数额为:1、医疗费17440.26元;2、后段医药费6000元;3、鉴定费800元;4、误工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伤后休息时间150天,本案中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本院参照2013年湖南省农林牧副渔业的年平均工资23441元计算其收入状况,即原告的误工费损失为9633.28元(23441/365×150)。5、护理费: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计算。本案中,原告需要护理期间为75天,原告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视为护理人员没有收入,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参照2013年度湖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日平均工资标准97.6元/天计算,原告的护理费为7320元(75×97.6元/天);6、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按30元/天计算出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40(38×30)元;7、交通费和住宿费:原告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考虑到原告受伤的程度,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5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到原告受伤的程度,将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2000元。综上,原告刘青才的损失合计为45833.54元,因被告文冠军已支付4000元,故在本案中被告文冠军还应赔偿原告共计41833.5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文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青才各项损失41833.54元;付款方式可以由付款义务人向本院支付[开户行:农业银行宁乡支行],再由权利人至本院领取;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刘青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文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游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叶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