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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俞玉贞、季学珍与被执行人丁春来、于春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玉贞,季学珍,丁春来,于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俞玉贞(曾用名俞飞),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申请执行人:季学珍,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丁春来,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于春秀,女,1971年1月7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俞玉贞、季学珍与丁春来、于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在本院其他案件中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处理中,其他经申请执行人俞玉贞、季学珍对被执行人丁春来、于春秀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丁春来、于春秀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忠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