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37号原告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道德幼儿园前七楼。法定代表人黄爱芹,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国森,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君,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镇东路。负责人谢亚蕾,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祖波,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清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