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静、陕西中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美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陕西中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美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772号原告:赵静。委托代理人:郭凯,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直,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民洁路高新枫林华府15幢1单元10109号。法定代表人:杨智敏,具体职务不详。被告:陕西美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0号天地源枫林绿洲63幢1单元1层10107室。法定代表人:周亦鹏,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诉被告陕西中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美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静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静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静撤回对被告陕西中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美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540元。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小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