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59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月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馨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