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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59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月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馨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