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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魏某某申请吴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被执行人吴某某,男,×××,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治水村朱家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谷东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