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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3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漳州市新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林凤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新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林凤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488号原告漳州市新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智宏。委托代理人叶灯虹,系原告职员。被告林凤英,女,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新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凤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新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燕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