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余德涛强迫卖淫罪,余德涛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26号罪犯余德涛。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0日作出(2005)晋刑初字第998号刑事判决,以余德涛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5年3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2009年10月29日、2011年12月19日、2013年8月6日,罪犯余德涛分别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2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余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德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3个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2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及罪犯余德涛的个人改造小结、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余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余德涛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可以从宽掌握,但余德涛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德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