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初字第410号原告徐某某,男,1959年1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被告肖某某,女,1986年12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未到庭)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某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肖某某于2003年自由恋爱认识后同居生活,2008年8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10月26日生育长女徐某。2011年11月17日被告肖某某离家外出,之后就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判令我与被告肖某某离婚。被告肖某某未予答辩。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一本,欲证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二、会泽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被告肖某某于2011年11月17日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的事实。对于原告徐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由于被告肖某某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原告徐某某所陈述的部分事实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庭审和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于2008年8月6日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10月26日生育长女徐某。2011年11月17日被告肖某某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发生的矛盾,致使夫妻分居生活三年多,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仙梅人民陪审员 贺发庆人民陪审员 邱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