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海霞申请宣告刘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海霞,刘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刘海霞,女,汉族,1979年2月11日生,住九台市,无业。被申请人刘彬,男,汉族,1951年4月11日生,住九台市,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海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海霞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丁忠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璇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九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刘海霞,女,汉族,1979年2月11日生,住九台市南山街天桥委18组,无业,身份证号:220181197902110242。被申请人刘彬,男,汉族,1951年4月11日生,住九台市南山街天桥委18组,退休工人,身份证号:220123195104110014。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海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海霞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丁忠敏人民陪审员赵清波人民陪审员赵湘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周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