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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吴后芳与陈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后芳,陈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756号原告:吴后芳,女,194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毛亚萍,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琳,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后芳与被告陈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陈琳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