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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雅仕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泰杨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雅仕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绿地泰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193号原告上海雅仕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林德兴,执行董事。被告上海绿地泰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费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雅仕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泰杨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83,399.6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绿地泰杨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83,399.6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