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丽君与王福明、黄骅市运输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君,王福明,黄骅市运输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陈丽君,个体。委托代理人:张洪旗,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福明。被告:黄骅市运输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西环路。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号。负责人:邓坦克,总经理。原告陈丽君与被告王福明、黄骅市运输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丽君承担。审判员  孙福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