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特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文伟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文伟,黄仙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特字第37号申请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25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梁。委托代理人:钱尚军、何芳芳,浙江时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文伟。被申请人:黄仙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文伟、黄仙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