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龙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徐恩红诉洛阳天宝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恩红,洛阳天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徐恩红,女,汉族,1970年12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赵书林,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天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彦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胜,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洛阳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恩红诉被告洛阳天宝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恩红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恩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原告徐恩红承担。审 判 长 毛继光审 判 员 常鹏翼人民陪审员 王淑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