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蒋标与杨某超、蒋秀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标,杨井超,蒋秀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69号原告:蒋标,男,汉族,1971年10年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杨井超,男,汉族,左右,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蒋秀英,女,汉族,左右,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标诉被告杨井超、蒋秀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蒋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标负担。审判员 邢丽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