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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郝宗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宗纪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宗纪,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宗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宗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0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郝宗纪驾驶车号为豫R895**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豫RJ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搭载其妻子魏X梅(被害人)沿乐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使,在广东省乐昌市路段梅花北服务区休整后准备驶离服务区,在倒车时碰撞到在车后方指挥其倒车的魏冬梅及魏东驾驶的停放于停车格内的赣L03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赣L5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左后尾部,造成魏X梅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郝宗纪负全部责任,魏X梅、魏X无责任。2015年1月19日,被害人魏X梅的亲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郝宗纪从轻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郝宗纪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警记录、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道路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调解书、被害人魏X梅身份材料、尸检报告及照片、结婚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魏X、魏X梅、魏X申、叶X凯的证言,被告人郝宗纪的供述和辩解,广东省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乐公(司)鉴(尸)字(2014)12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粤南韶(2014)痕鉴字第4195号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韶公交认字(2014)第A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宗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宗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文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纾妃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