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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745号原告邱某某。被告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王乃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邱贤忠,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暂时不想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郑所亮审 判 员  鲁 慧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梓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