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周宇颖与刘晓岑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宇颖,刘晓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1190号申请执行人周宇颖,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刘晓岑,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13号调解书关于周宇颖与被执行人刘晓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晓岑暂无银行存款、证券、社保、车辆。执行中我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本市繁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并函告相关法院,提交参与分配金额。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限高、黑名单、网上追查、失信等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也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故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本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13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顾文洁审判员 卢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先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