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705号原告:王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一水人民陪审员 段文燕人民陪审员 杨立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彩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