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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705号原告:王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一水人民陪审员  段文燕人民陪审员  杨立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彩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