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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环宇达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力瑞电子有限公司、曾红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环宇达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力瑞电子有限公司,曾红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深圳市环宇达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均。被告深圳市力瑞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海。被告曾红辉。本院立案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前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环宇达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人民陪审员  曾小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格书 记 员  莫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