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环宇达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力瑞电子有限公司、曾红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环宇达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力瑞电子有限公司,曾红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深圳市环宇达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均。被告深圳市力瑞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海。被告曾红辉。本院立案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前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环宇达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人民陪审员 曾小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格书 记 员 莫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