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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何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何炎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39-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罗沧海,行长。被告:何炎辉,男,汉族,住中山市,身份证号码:×××3319。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何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及汽车,查封金额以人民币75万元为限,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何炎辉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23号铂爵山花园2区5栋803房一套;二、查封被告何炎辉名下的粤T×××××东风日产小汽车一辆。上述查封金额以人民币75万元为限,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汽车的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自动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满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哲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