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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梁某甲、梁某乙等与梁某丁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054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甲,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234。申请执行人:梁某乙,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259。申请执行人:梁某丙,男,汉族,住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0033。被执行人:梁某丁,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571。关于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与梁某丁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湾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梁某丁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红旗村粗沙环××号的房产(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造成查封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普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曹秀珊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