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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于丽平与张义新健康权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平,海阳市亿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于丽平被执行人:海阳市亿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义新上述双方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760291.29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760291.29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海执字第346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洪波审判员  杨东学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