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春梅与刘钦、武汉永虹灯饰照明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春梅,刘钦,武汉永虹灯饰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12号申请人陈春梅,委托代理人孙八才(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刘钦,被申请人武汉永虹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4号。申请人陈春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50000元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永虹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A×××××)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陈春梅的担保人袁忠斌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980号纺器村21栋甲单元2层7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春梅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武汉永虹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A×××××)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陈春梅的担保人袁忠斌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980号纺器村21栋甲单元2层7号房屋(所有权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建筑面积49.98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