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商终字第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江苏龙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终字第0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龙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中路30号。法定代表人钱亚兵,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苏龙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商初字第0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张晨阳代理审判员 陈 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吉元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