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颖与被执行人王兆辉刑事犯罪违法所得追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王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李颖,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兆辉,男,汉族申请人李颖与被执行人王兆辉刑事犯罪违法所得追缴一案,执行过程中已将本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赃物退赔给申请人(被害人)李颖,因被执行人王兆辉现在服刑期间,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