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201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薛志宝诉焦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志宝,焦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012-226号申请执行人薛志宝,男,195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焦建平,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稷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焦建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焦建平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薛志宝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15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归还20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焦建平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1835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赞毅审 判 员 宋勤学代理审判员 贾志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解春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