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法赔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彭祖肃申请赔偿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祖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5)怀鹤法赔立字第1号赔偿请求人:彭祖肃。赔偿请求人彭祖肃于2015年5月8日以再审改判无罪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彭祖肃再审改判无罪发生时间是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赔偿请求人彭祖肃不能依照该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彭祖肃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审判员 向志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婕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