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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法赔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彭祖肃申请赔偿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祖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5)怀鹤法赔立字第1号赔偿请求人:彭祖肃。赔偿请求人彭祖肃于2015年5月8日以再审改判无罪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彭祖肃再审改判无罪发生时间是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赔偿请求人彭祖肃不能依照该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彭祖肃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审判员  向志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婕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