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二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绥中县网户乡艳东饲料商店诉被告陈士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网户乡艳东饲料商店,陈士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00168号原告绥中县网户乡艳东饲料商店经营者:李艳东,男,朝鲜族,住绥中县网户乡XX村。被告陈士成,男,汉族,住绥中县网户乡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网户乡艳东饲料商店诉被告陈士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网户乡艳东饲料商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40.00元,减半收取1920.00元,由原告绥中县网户乡艳东饲料商店承担。审判员 刘延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