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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民申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桂宝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指令再审)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桂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申字第1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桂宝义。委托代理人:杨万枢,北斗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桂宝义不服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529号民事裁定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桂宝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薛 丽审判员 潘建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