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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第1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然与马建忠、张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然,马建忠,张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009-1号原告刘然。被告马建忠。被告张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然与被告马建忠、张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婧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