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1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然与马建忠、张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然,马建忠,张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009-1号原告刘然。被告马建忠。被告张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然与被告马建忠、张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婧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