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8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胡均与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均,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8404号原告胡均,男,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石院街197号。法定代表人王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均诉被告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8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李东以其所有的雷克萨斯JXXXXXXXXX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渝AXXX**,车辆识别代码JTXXXXXXXXXXX)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此额,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待处理;二、冻结担保人李东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渝AXXX**,型号为雷克萨斯JXXXXXXXX小型轿车之车辆权属,待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X代理审判员 郑亚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正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