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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吴水晶与檀九旺、江雪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水晶,檀九旺,江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001-3号申请执行人吴水晶,女,1965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檀九旺,男,1969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江雪莲,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水晶申请执行檀九旺、江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檀九旺、江雪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0834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檀九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