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那买江h斯拉木与李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买江·斯拉木,李国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258号原告:那买江·斯拉木。被告:李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那买江·斯拉木与被告李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买江·斯拉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46.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46.5元退还原告。(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苏来曼·艾合买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阿吉古力·吐尔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