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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春玉、张春玲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566号原告:刘春玉,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唐玉姝,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春玲,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唐玉姝,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莫俊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春丽,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庞然,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玉、张春玲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春玲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玲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