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赵XX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88号罪犯赵XX,捕前系无业。罪犯赵XX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交通肇事罪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以(2013)泉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5年7月16日止。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投改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受到监狱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将罪犯赵XX予以减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XX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