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2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228号原告胡某某,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汪某某,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吴明辉于2015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声琴 微信公众号“”